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謹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游文信│台灣土地銀│99年1月31日│17,100元│BBB0000000││││行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