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758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