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2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5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参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為被告乙○○積欠原告上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財貸款業務申請書
、本票、借款契約書、小額消費性貸款證件黏貼單、授信明
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影本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