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6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