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丁○○
13號
被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律師
複訴訟代理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津貼及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