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丁○○
           13號
被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律師
複訴訟代理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津貼及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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