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又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列之毒品罪、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凶器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減刑後,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認應諭知易科罰金等語,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強盜│││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月│││臺幣叁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94年1月26日修│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5條第│刑法第330條第│││正公布前之槍砲│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彈藥刀械管制條│(聲請書誤載為│││││例第11條第4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2年6月23日│92年6月25日│92年3月10日、│92年6月25日││)│││92年3月13日、││││││92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毒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12585號│2163號│8716號│1258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後│││院│院│││事├────┼───────┼───────┼───────┼───────┤│實│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2年度易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審││2315號│2227號│1723號│2315號││├────┼───────┼───────┼───────┼───────┤││判決日期│93年11月23日│92年11月7日│92年7月31日│93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定│││院│院│││判├────┼───────┼───────┼───────┼───────┤│決│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2年度易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2227號│1723號│2315號││├────┼───────┼───────┼───────┼───────┤││確定日期│93年12月20日│92年12月18日│92年10月24日│93年12月20日│├──┴────┼───────┼───────┼───────┼───────┤│減刑後宣告刑│依法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有期徒刑陸月│依法不予減刑││││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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