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八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犯罪,經減刑後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聲請意旨此節所認,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期├─────┬────┼─────┬────┤民國九十│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業務過失傷│有期徒│83年3│本院82年度│82年12月│本院82年度│83年1月│第2條第│有期徒│││害(刑法第│刑6月│月17日│交易字第│31日│交易字第│27日│1項第3款│刑參月│││284條第2項│,如易││289號││289號││││││前段)│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二│施用毒品(│有期徒│82年2│本院82年度│82年9月│本院82年度│83年1月│第2條第│有期徒│││87年5月20│刑4年6│月起至│訴字第1519│14日│訴字第1519│7日│1項第3款│刑貳年│││日修正公布│月│同年5│號││號│││參月│││前之肅清煙││月24日│││││││││毒條例第9││止│││││││││條第1項)│││││││││├─┼─────┼───┼───┼─────┼────┼─────┼────┼────┼───┤│三│販賣毒品(│有期徒│82年1│本院82年度│82年9月│本院82年度│83年1月│為第3條│不應減│││87年5月20│刑9年│月間起│訴字第1519│14日│訴字第1519│7日│第1項第7│刑│││日修正公布││至同年│號││號││款不予減││││前之肅清煙││5月下│││││刑之罪││││毒條例第5││旬止│││││││││條第1項)│││││││││├─┼─────┼───┼───┼─────┼────┼─────┼────┼────┼───┤│四│非法吸用化│有期徒│82年2│本院82年度│82年9月│本院82年度│83年1月│第2條第│有期徒│││學合成麻醉│刑8月│月起至│訴字第1519│14日│訴字第1519│7日│1項第3款│刑肆月│││藥品(88年││同年5│號││號││││││6月2日修正││月24日│││││││││公布前之麻││止│││││││││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