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傅子龍 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曉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傅子龍 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曉莉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