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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