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8月1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8月13日│93年8月14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3050│13050│├───┼───┼─────────────┼─────────────┤││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1415│1415││├─┼─┼─────────────┼─────────────┤│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6│6│││期├─┼─────────────┼─────────────┤│││日│30│3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4│94││確│案├─┼─────────────┼─────────────┤│││字│台上│台上││定│號├─┼─────────────┼─────────────┤│││號│5275│5275││法├─┼─┼─────────────┼─────────────┤││判│年│94│94││院│決├─┼─────────────┼─────────────┤││日│月│9│9│││期├─┼─────────────┼─────────────┤│││日│22│22│├───┴─┴─┼─────────────┼─────────────┤│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金新台││權期間或罰金額││幣五萬元│├───────┼─────────────┼─────────────┤│附註│││└───────┴─────────────┴─────────────┘┌───────┬─────────────┐│編號│3│├───────┼─────────────┤│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8月14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案├───┼─────────────┤│年│字│偵││號├───┼─────────────┤│度│號│13050│├───┼───┼─────────────┤││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4│││案├─┼─────────────┤│後││字│上更(一)│││號├─┼─────────────┤│事││號│658││├─┼─┼─────────────┤│實│判│年│94│││決├─┼─────────────┤│審│日│月│12│││期├─┼─────────────┤│││日│7│├───┼─┴─┼─────────────┤││法院│最高法院││├─┬─┼─────────────┤│││年│95││確│案├─┼─────────────┤│││字│台上││定│號├─┼─────────────┤│││號│1011││日├─┼─┼─────────────┤││判│年│95││期│決├─┼─────────────┤││日│月│3│││期├─┼─────────────┤│││日│2│├───┴─┴─┼─────────────┤│合於中華民國九│不能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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