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己○○戊○○
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庚○○、己○○、戊○○所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業據告訴人甲○○、丙○○、乙○○、丁○○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