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911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玖鍵企業有限公司、丙○○、甲○○、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代理人補正委任狀章。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