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編號1、2所示土地坐落地段欄中關於「香山」之記載,應更正為「香中」;備考欄中關於「香山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香中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