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己○○
乙○○甲○○庚○○被告飛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