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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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79號

原告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金鳳

原告 潘國貞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0樓

被告 簡佑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主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劉金鳳新臺幣(下同)19,75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潘國貞3,980元,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⒋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750元為原告劉金鳳預供擔保、以3,980元為原告潘國貞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⒍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爭執事項

原告訴之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劉金鳳20,400元,給付潘國貞10,1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6日(卷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主張:被告於113年6月7日凌晨3時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仁里五街及仁里十四街路口,因偏離道路駛入劉金鳳所有吉安鄉仁里五街000號住宅鐵棚,並撞擊機車再波及潘國貞停放該處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致住宅設施及車輛毀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給付劉金鳳20,400元(住宅鐵棚維修費19,100元、廢棄物清理費1,300元),給付潘國貞車輛維修費10,100元。

辯稱:①我雖然因交通事故波及道路旁民房,但我沒有撞擊到仁里五街000號房屋,劉金鳳未舉證其為該屋所有權人、該屋受損之證明,提出估價單上未記載是就何屋修繕,該屋屋齡多久應計算折舊。②潘國貞未舉證為系爭車之車主,我並未撞到該車,修繕單據應計算折舊。

三、理由要領

㈠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

㈡原告主張被告駕車偏離車道撞擊4台車(含3台機車及系爭車)並致仁里五街000號房屋鐵棚受損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函及所附車禍事故資料、照片可憑;被告在警詢中自承「我駕車過程中感到身體不適(頭暈想吐),之後失去意識撞進人家門口」、「對方機車倒下、柱子斷裂內向拖移、數花盆破裂碎裂」(卷37頁),劉金鳳警詢稱「我家門前2台機車倒下,有一台我朋友的自小客車(即系爭車)駕駛座有刮痕,我家門前的花盆被對方(被告)撞到門前碎裂,我家門前的鞋櫃被機車擠壓而破損,我跟鄰居共有的屋簷柱子2根斷掉,屋簷整個傾斜變形」(卷40頁),潘國貞(系爭車車主;卷53頁)警詢時稱「我把系爭車停在朋友劉金鳳家門口,別人(被告)撞到花盆導致花盆撞到我的車,左邊車身有被刮傷稍微凹下去」(卷42頁),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因過失侵權行為致劉金鳳所有房屋屋簷柱子斷裂及潘國貞所有系爭車受損,應依負賠償之責。

㈢劉金鳳提出估價單記載維修費用19,100元(屋頂浪板變形更換、大樑斷裂更換、柱子斷裂換新等),廢棄物清理(10塊磚、花盆、廢土)1,300元(卷117、119頁);劉金鳳自承1,300元費用為仁里五街000號(屋主 江員玲 )、000號兩家廢棄物之清理(卷108頁),雖由劉金鳳支付,但僅得列計該金額2分之1即650元為劉金鳳損害。故劉金鳳得請求被告給付其所受損害回復原狀之費用為19,750元(19100+1300×1/2=19750)。

㈣潘國貞提出估價單記載系爭車維修費用為10,100元(含左前後門鈑金2,500元、踏板校正工資800元、左前後門烤漆6,800元;卷121頁),屬車輛受損維修費用。系爭車為90年6月出廠(卷53頁),至車禍發生日113年6月7日使用期間為23年,汽車烤漆自出廠後即隨時日之增加而有所磨損甚至脫落,嗣經重新烤漆,又使原先已趨舊損之烤漆而煥然一新,其性質上與零件之更換係以新代舊類似,經將烤漆之折舊部分扣除後,潘國貞得請求被告賠償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3,980元(2500+800+6800×0.1=3980)。基上說明原告得請求如主文第1、2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及被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逾此之請求應併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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