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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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69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德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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