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顯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清楚明確之聲請人之姓名(系爭聲請狀並未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物之請求金額與附表之請求金額不符)。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