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