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19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20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121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22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23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24號97年度交聲字第312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欽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於訴訟上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乃限於該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者,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已於民國91年4月2日解散,公司已廢止一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之董事會已不存在,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而本件異議人公司之清算人為 馬在勤 律師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2份、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佐,足徵清算人馬在勤律師,始為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異議人之董事長王欽泉並無代理權限。且清算人馬在勤律師不願授權王欽泉處理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聲明異議案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異議人之代表人王欽泉無代理權之情,已無從命其補正其代理權之瑕疵,則其所提出聲明異議意旨,自難認為合法。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有前揭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無從補正,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處分│駕駛車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決日期│違反法條│舉發單位送達│││對象││、地點││裁決案號│處罰主文│情形│││││(民國)││送達情形│││├──┼──┼────┼────┼────┼────┼────┼──────┤│1│長城│DF-0152│95年2月│在道路收│97年11月│道路交通│臺北縣政府交│││重工││20日中午│費停車處│24日高市│管理處罰│通局95年5月│││股份││12時28分│所停車經│交裁字第│條例第56│2日北府交營│││有限││、│催繳不依│裁32-CJP│條第2項│字第CJP52223│││公司││臺北縣土│規定繳費│522233號│罰鍰新台│3號(95年5│││││城市立德││(97年11│幣(下同│月2日寄件,│││││路││月26日送│)300元│95年11月16日│││││││ 達王欽泉 ││公示送達)│││││││)│││├──┼──┼────┼────┼────┼────┼────┼──────┤│2│同上│?同上│94年9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23日中午││24日高市││通局94年12月│││││12時40分││交裁字第││8日北府交營│││││、││裁32-CRP││字第CRP50436│││││臺北縣永││504368號││8號(94年12│││││和 市永貞 ││(97年11││月8日寄件,│││││路││月26日送││95年2月9日│││││││達王欽泉││公示送達)│││││││)│││├──┼──┼────┼────┼────┼────┼────┼──────┤│3│同上│?同上│95年2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13日上午││24日高市││通局95年4月│││││11時40││交裁字第││24日北府交營│││││分、││裁32-CJP││字第CJP52150│││││臺北縣土││521505號││5號(95年4│││││城市立德││(97年11││月24日寄件,│││││路││月26日送││95年9月21日│││││││達王欽泉││公示送達)│││││││)│││├──┼──┼────┼────┼────┼────┼────┼──────┤│4│同上│?同上│95年2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10日下午││24日高市││通局95年4月│││││5時15分││交裁字第││24日北府交營│││││、││裁32-CRP││字第CRP51176│││││臺北縣永││511760號││0號│││││和市自由││(97年11││(95年4月24│││││街││月26日送││日寄件,95年│││││││達王欽泉││9月21日公示│││││││)││送達)│├──┼──┼────┼────┼────┼────┼────┼──────┤│5│同上│?同上│95年2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7日上午││24日高市││通局95年4月│││││7時6分││交裁字第││17日北府交營│││││、││裁32-CRP││字第CRP51147│││││臺北縣永││511471號││1號│││││ 和市永貞 ││(97年11││(95年4月17│││││路││月26日送││日寄件,95年│││││││達王欽泉││9月21日公示│││││││)││送達)│├──┼──┼────┼────┼────┼────┼────┼──────┤│6│同上│?同上│95年2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6日中午││24日高市││通局95年4月│││││12時53分││交裁字第││17日北府交營│││││、臺北縣││裁32-CJP││字第CJP52069│││││土城市明││520695號││5號│││││德路││(97年11││(95年4月17│││││││月26日送││日寄件,95年│││││││達王欽泉││9月21日公示│││││││)││送達)│├──┼──┼────┼────┼────┼────┼────┼──────┤│7│同上│?同上│94年9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臺北縣政府交│││││13日上午││24日高市││通局94年11月│││││7時9分││交裁字第││21日北府交營│││││、││裁32-CPP││字第CPP50393│││││臺北縣板││503939號││9號│││││橋市國慶││(97年11││(94年11月21│││││路││月26日送││日寄件,94年│││││││達王欽泉││12月16日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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