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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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茲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參加詐欺集團,多次偽造公文書及識別證,冒充檢察署書記官行騙,且詐欺所得金額龐大,可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為預防再犯,應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