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31號案件,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乙件在卷可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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