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上訴人與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9,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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