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6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不存在可得之利益443,500元(160,00
0+84,000+98,000+101,500)+請求被告給付利息損失及慰撫金共206,568元=65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