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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