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賜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炳旭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