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1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皆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500號、113年度偵字第32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皆成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