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彥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