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蔣昀潔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蔣英昌 被告 陳宥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川傑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