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謝文吉 代理人 魏若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2、3年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0年2月12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67690-611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7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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