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告 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被告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 訴訟代理人茆 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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