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劉威廷 法定代理人 劉新同
趙翎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被告 黃郁原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000十一樓兼法定代理 陳鳳仙 人被告 李巧蕓 兼法定代理 李文忠 人被告 吳勝彥 兼法定代理 柯靜潔人
吳漢宗 被告 顧瑋凌 兼法定代理 楊卿玉 人監護人 顧靜芳 上列被告等人因強盜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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