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 蘇文源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洪葉錦秀 訴訟代理人 洪夢珍 被告 劉櫻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胤慧 被告 蘇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