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許美香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被告 李添來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9,5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二小段│面積68㎡×公告現值177,00│││5-4地號土地│0元/㎡×原告權利範圍1/3││││=4,012,000元│├──┼─────────────┼────────────┤│2│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10年度課稅現值472,700元│││212建號建物│×原告權利範圍1/3=157,5│││(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裕│67元│││誠路179號)││├──┴─────────────┼────────────┤│合計│4,169,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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