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告 王至琴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 利尚鈞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
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已明揭於判決理由,然主文漏未表示,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