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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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五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上開五張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