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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