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