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18號上訴人 邱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上訴人 莊桂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