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