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林漢鐘 被告 楊豐隆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0年度上訴字第1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殺人未遂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於前述案件辯論終結後之
100年2月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前述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