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川 右原告與被告新東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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