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江雍正
吳世敏陳慧錚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