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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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三六五一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浚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既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第三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浚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浚易公司)邀同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壹佰伍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借款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百分之十一按月計付利息,且若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又遲延還本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丙○○、戊○○○、丁○○亦同意與被告浚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詎屆清償期後,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個本票一張、貸款契約書一份、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二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浚易公司邀同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分別借款壹佰零伍萬元、壹佰伍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借款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百分之十一按月計付利息,且若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又遲延還本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丙○○、戊○○○、丁○○亦同意與被告浚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詎屆清償期後,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一張、貸款契約書一份、撥款協議書暨約定書二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保證人願負連帶責任之內容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貳佰肆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既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建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佳蓉~F0~T32┌─────────────────────────────────────────────────────┐│附表:│├─┬────────┬────────────────┬──────────────────────┬──┤│編│本金│利息│違約金│備考││號│(新台幣:元)││││├─┼────────┼────────────────┼──────────────────────┼──┤│1│壹佰零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2│壹佰參拾捌萬陸仟│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壹佰玖拾玖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