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6號上訴人 吳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富美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