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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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處徒刑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被告各罪所犯類型、犯罪動機、犯罪期間、家庭生活概況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1日│106年10月07日│106年0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0號│字第1359號等│字第1359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9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1月29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95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2月23日│107年03月19日│107年03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22日│107年0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59號等│字第31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107年度嘉簡字第64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05月0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13│107年度嘉簡字第646號│││判決││號││││├────┼──────────┼──────────┼──────────┤││判決│107年03月19日│107年05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