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智字第8號原告鑫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被告克羅司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廖兆煒
廖兆晢 廖頤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
周美瑩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856,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6,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700元外,尚應補繳8,51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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