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