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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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2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建 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法官高榮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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