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