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