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天夢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